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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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為加強聯繫,得依地區實際需要由所屬海巡機構及警察機關召開地區性之警巡協調聯繫會議。
- 2.前項警巡協調聯繫會議於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機關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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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13 條規定了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之間的聯繫方式。根據該條,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可以根據地區實際需要,召開地區性的警巡協調聯繫會議,以加強聯繫。此外,在必要時,可以邀請其他相關機關參加這個會議。 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或舉例來說明這個法條,所以在這方面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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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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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