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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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與警察機關對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之犯罪案件調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海域之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但海上聚眾活動由海巡機關及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二、於海岸屬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其相牽連之涉嫌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調查,其他涉嫌犯罪案件由警察機關調查。
- 2.海巡機關或警察機關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發現應由他方調查之案件時,應為必要之處置,並立即通知他方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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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2條,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和警察機關在海巡機關管轄區內的犯罪案件調查方面有以下規定: 1. 對於涉及海域的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負責調查。但海上聚眾活動則由海巡機關和警察機關共同處理。 2. 對於涉及走私、非法入出國及與此相關的犯罪案件,由海巡機關負責調查。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則由警察機關負責調查。 此外,根據該法條第2條第2款,當海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海巡機關管轄區內發現應由對方機關調查的案件時,應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立即通知對方機關。 參考資料: - 《海岸巡防署管轄區內犯罪案件調查之協調處理要點》 - 《警察機關管轄區內犯罪案件調查之協調處理要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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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