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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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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於管轄區內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必須移由警察機關調查時,應即為封鎖現場等必要之處置並填具受理報案移辦單,併同案件相關資料,移由當地之警察機關調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3條規定,當海巡機關在其管轄區內受理其他涉嫌犯罪案件,且必須移由警察機關調查時,應立即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例如封鎖現場)並填寫受理報案移辦單,同時將案件相關資料與證據一同移交給當地的警察機關進行調查。 下面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假設海巡機關在管轄區內發現一宗涉嫌走私的案件,但由於該案涉及到其他犯罪領域,需要更進一步的警察調查。根據法律規定,海巡機關應該立即封鎖相關場所,並填寫受理報案移辦單,將相關資料和證據移交給當地警察機關來進行調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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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規定:「海巡機關於管轄區內受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其他涉嫌犯罪案件必須移由警察機關調查時,應即為封鎖現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