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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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4條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等行為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而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執行相同行為時,則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此知會的方式可以是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例如,假設海巡機關人員在某個港口進行搜查時遇到了可疑的情況,他們可能需要逮捕,扣押或拘提相關的人員或物品。根據該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進行這些行動之前,應該知會當地的警察機關。同樣地,如果一個警察機關在海巡機關的管轄區內執行類似的行動,他們應該事先通知當地的海巡機構。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文件、電話通知、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 搜索名詞
- 逮捕名詞
- 扣押名詞
- 拘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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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