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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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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
  2. 2.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
  3. 3.前二項之知會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4條的規定,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等行為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而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關管轄區內執行相同行為時,則應知會當地海巡機構。此知會的方式可以是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例如,假設海巡機關人員在某個港口進行搜查時遇到了可疑的情況,他們可能需要逮捕,扣押或拘提相關的人員或物品。根據該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進行這些行動之前,應該知會當地的警察機關。同樣地,如果一個警察機關在海巡機關的管轄區內執行類似的行動,他們應該事先通知當地的海巡機構。通知的方式可以是書面文件、電話通知、傳真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 搜索名詞
  • 逮捕名詞
  • 扣押名詞
  • 拘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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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4 條規定:「海巡機關人員於管轄區外依法執行搜索、逮捕、扣押、拘提時,應知會當地警察機關。警察機關人員於海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巡防機關與警察移民及消防機關協調聯繫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