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調聯繫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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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間,依法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無法獲致協議時,應報由海洋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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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內容,海岸巡防機關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機關在執行職務或相互請求協助時,若無法達成協議,應由海洋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行協商解決。該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海巡機關與農委會之間的職務執行和協助請求的順利進行,並在必要時提供協商機制,以解決彼此之間的職權衝突或爭議。 參考資料: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網站: http://www.cgd.gov.tw/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網站: https://www.co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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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