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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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傷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給與一次慰撫金,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者:除支付醫療費外,並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慰撫金: (一)極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新臺幣七十萬元。 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因受傷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慰撫金差額,並支付喪葬費。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醫療費,除病房費以全民健康保險病房為準外,核實支付。
- 3.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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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第2條》的规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使用器械导致第三人受伤或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医疗费用、慰撫金和喪葬費的支付: 1. 受伤者: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给予一次慰撫金,最高限额为新台币五十万元。 2. 身心障礙者: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慰撫金: a. 極重度障礙者: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 b. 重度障礙者: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 c. 中度障礙者:新台币一百万元。 d. 輕度障礙者:新台币七十万元。 3. 死亡者:除给予一次慰撫金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外,还核实支付喪葬費,最高限额为新台币三十万元。 4. 因受伤或身心障礙死亡者,按前款规定补足一次慰撫金差额,并支付喪葬費。 5. 前款的医疗费用,除病房费按全民健康保险病房为准外,需核实支付。 6. 第二款所规定的身心障礙等级的鉴定,按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例:根据最新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的等级鉴定应由相关机构进行,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关规定辦理。例如,一名被认定为重度障礙者的人,在海岸巡防機關使用器械致伤案件中,可以根据该法规获得新台币一百五十万元的慰撫金。
- 第三人名詞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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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