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器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喪葬費補償金賠償金支給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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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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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巡防機關與中央機關、地方政府損害賠償辦法第3條規定,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器械,導致第三人財產損失的情形下,應依法給予金錢補償,補償金額將根據受害人實際所遭受之財產損失來進行計算。然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補償金額範例。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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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