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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二、關於政風、督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事項。 三、關於督察各單位對任務之執行成效評估及命令貫徹執行事項(包括士氣紀律、內部管理、訓練整備、後勤整備、勤務整備)。 四、關於處理陳情、申訴案件及網路反映資料查處事項。 五、關於單位意外事件之防處與查察事項。 六、關於人員平日在營考核資料建立事項。 七、關於士官兵保護管束執行事項。 八、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九、關於擬(修)訂建議與執行政風法令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十、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十一、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行情形事項。 十二、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十三、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十四、關於政風問卷調查及研提興革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執行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作法事項。十八、關於推動資訊保密及洩(違)密案件查處事項。 十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關於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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