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依照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规定,当各级人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或请假时,应按照规定指定或委托适当人员代理其职务。代理人在代理职务期间应负有相应责任。 例如,如果某级别的巡防局人员因故无法履行职责,该巡防局可以按照该条规定指派其他人员代理其职务,并要求代理人在代理期间负责执行原本应由该级别人员履行的职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