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各單位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得指定所轄單位各相關人員出席;本局所轄單位召開之會議與本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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