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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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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內容,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該巡防局為了業務需求,可以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這個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以及轄屬各單位的主官(管)必須出席,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指定其他相關人員或者其他機關的人員列席。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相關的法規文件或者組織規程。比如,可能有一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或者「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業務執行規則」中對於巡防局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的細節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參考資料的具體內容可能因為不同的法規文件而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查閱相關法規文件才能給出確切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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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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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