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於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