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於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7條的規定,各單位召集的會議如果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應該將會議紀錄交由副局長以上的長官核閱後再分送。且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的會議時,應事先請示原則,並且事後需要簽報會議情形。如果會議結論或指示與本局的原則不符,應當即時聲明並請求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在回到本局後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參考資料: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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