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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檢查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港口安全檢查施政計劃之擬訂、督(指)導暨管制執行事項。 二、關於通商口岸(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安檢勤務之指導、考,及出入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商、客、貨輪進出商港(工業港)及漁船筏(民)進出漁港,涉嫌走私、偷渡(法入出國)及相關犯罪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安檢所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五、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及養護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查核進出港船舶載運械彈。 七、關於商港、漁港安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商檢工作重大案例編撰事項。 八、關於商港、漁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配合主政機關辦理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港安演習之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十、關於人民、機關、團體及學校申請進出港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督(指)導事項。 十二、關於協助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勤務督(指)導事項。 十三、關於安檢單位年節慰問金及個案慰問之簽處事項。 十四、有關商港、漁港安檢勤務與緝私專案相關工作之處理及執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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