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如有過失或逾越權限者,依法令之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之責任。
該條規定了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各單位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其權責或授權範圍內處理事務時,如果有過失或逾越權限的情況發生,則按照法律相關規定應負行政或法律上的責任。這意味著該單位的主官(管)及承辦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對其行為負責。如果有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則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責任追究。例如,如果主官(管)或承辦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失或損害他人利益,則他們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護法律的執行公正性,確保公務員不濫用職權或超越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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