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對外接洽事項,如與其他單位有關者,應事前協商,事後分別通知。
這是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6條。根據這條法規,各單位在對外接洽事項時,如果與其他單位有關,應在事前進行協商,事後則需要分別通知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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