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局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將本局意見列入會議紀錄,於返回本局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
根據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第 7 條,各單位召集的會議必須將會議紀錄經副局長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會議紀錄的準確性和透明度,並促進與其他單位或機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 參考資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我不知道該參考資料的具體內容和進一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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