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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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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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第3條的規定,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 一、文稿的綜核及代判。這表示主任秘書有負責審視及審查文稿的責任,並在需要時代替其他人判斷文稿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及重要文件,確保這些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主任秘書需要協調不同單位之間的合作,並處理涉及權責問題的事項。 四、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需要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安排、資料的準備等工作。 五、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需要處理其他交辦給他的工作事項。 這些權責可以幫助主任秘書有效地管理機關的日常業務,確保各項事務的順利進行。 在參考資料中,我找到了國家海洋研究院的組織法,其中包含了主任秘書的職責。根據這份組織法,主任秘書需負責綜核文件、處理機密事務、協調各單位的業務、籌辦重要會議等職責。這些都與上述處務規程第3條中所列出的權責相符。因此,可以確定上述解釋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 - 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 國家海洋研究院處務規程第3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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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