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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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及其執行人員之照護,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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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公益信託的定義和設立條件。該法條所指的公益信託是指以從事與海洋有關之權益維護、執法巡護、生態保護、產業發展、文化遊憩、研究調查、教育培訓或其他有關海洋事務為目的的信託。設立此類公益信託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 依據資料,這個法條沒有具體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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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