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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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主管機關為之。
- 2.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執行本法及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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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了公益信託的許可及監督負責機關。根據這項規定,許可及監督公益信託的職責由主管機關負責。同時,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所屬機關或機構執行該法及相關辦法中由主管機關所規定的事項。具體的範例及相關參考資料則需要依據這個條文進一步查找相關的法律和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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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