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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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信託契約、遺囑或第二項之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益信託之名稱。 二、委託人、受託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所。 三、信託目的。 四、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五、訂有信託存續期間者,其起迄期間。 六、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之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信託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之程序。 十一、信託契約之消滅、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或立遺囑之期日。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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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規定了前一條所提到的信託契約、遺囑、法人決議等文件的內容應該記載的事項,具體如下: 一、公益信託的名稱應該在文件中明確記載。 二、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他們的住所應該在文件中明確指出。 三、文件應描述信託的目的。 四、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價值應該被明確記錄在文件中。 五、如果信託有明確的存續期間,起訖日期應該在文件中記載。 六、文件應該說明信託財產的管理或處分方式。 七、當信託關係終止時,文件應該清楚說明信託財產的歸屬和交付方式。 八、文件應該規定受託人的責任。 九、文件應該訂定受託人的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和支付方式。 十、文件應該規定信託監察人的選任和解任程序。 十一、文件應該列明信託契約終止、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 十二、文件應該記載契約或遺囑的簽訂日期。 十三、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應該記載的事項。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可以得出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6條的解釋。
- 遺囑名詞
- 法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報酬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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