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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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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 四、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確屬妥適。 五、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 六、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七、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
  2. 2.主管機關經依前項規定審查,應予許可者,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以下簡稱許可書);不予許可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7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於海洋公益信託的設立申請應進行的審查項目和結果。根據該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時應考慮以下事項: 1. 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即信託的設立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標。 2. 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是否確能實現信託目的。即信託的授益行為是否能夠實現信託的目的。 3. 信託財產是否確為委託人有權處分之財產權。即信託財產是否是委託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權。 4. 受託人是否確有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能力,及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確屬妥適。即受託人是否具備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能力,以及管理或處分方法是否合適。 5. 信託監察人是否確有監督信託事務執行之能力。即信託監察人是否具備監督信託事務執行的能力。 6. 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有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即諮詢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 7. 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是否確屬妥適。即信託事務計畫書和收支預算書是否合適。 主管機關根據以上審查項目進行評估後,如果符合條件,應發給設立及受託人許可書,如果不符合條件,應敘明理由駁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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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第五條第一項申請,應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信託之設立是否確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二、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