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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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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2. 2.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或其他媒體,並應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3. 3.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規定了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的相關行動。根據該條的第1款,受託人應立即進行信託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在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進行申報。這表示當收到許可書時,受託人必須儘快進行財產的移轉或處分,並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而第2款則針對以宣言設立信託的情況,要求受託人在收到許可書後,立即將許可書與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在所在地的新聞紙或其他媒體上。同時,受託人也需要在登載後的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進行申報。這表示當信託是以宣言方式設立時,受託人需要公開宣示許可書與相關內容,以公眾透明並證明該信託的合法性。 最後,根據該條的第3款,如果公眾根據該法第71條第1項的規定加入為委託人,則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適用第1款中的相關規定。這表示當公眾成為委託人時,必須以書面的信託契約形式進行,同時也需要遵從第1款中有關申報的要求。 以上是對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8條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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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