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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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各級學校間及其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普及全民之海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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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1條,政府應該將海洋重要知識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並整合相關的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學校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全民的海洋教育普及化。 根據此條,政府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海洋教育內容,包括相關知識和資源,並將其納入學校的教學課程中,以及培訓公務人員。此外,政府也需要建立學校與區域社會之間的聯繫,使得海洋教育可以與社會接軌。 這樣的措施是為了推廣全民的海洋教育,提高人們對於海洋的認識和了解,並培養對海洋的愛護和保護意識。藉由普及全民的海洋教育,可以促進海洋資源的永續發展和保護。這也是為了確保海洋環境的健康和可持續性,以及促進海洋相關產業的發展和增長。 作為教育專家,我將建議政府在推行海洋教育時,加強與學校、培訓機構以及社會團體之間的合作與協調,共同創造一個有利於海洋教育發展的環境。這樣的合作可以包括共享教學資源、舉辦相關活動和研討會等,以提升海洋教育的品質和效果。同時,政府也應該加大投資力度,提供更多的資源和支持,以促進海洋教育的發展和普及化。 參考資料: - 海洋基本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1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1條之規定,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以推動全民之海洋教育。根據法條之立意,海洋教育是一項重要且必要的教育內容,政府有責任提供相關的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並建立學校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海洋教育的普及化。透過全民的海洋教育普及化,可以提高人民對於海洋的認識和了解,培養對海洋的愛護和保護意識,並確保海洋環境的健康和可持續性。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將海洋重要知識內涵,納入國民基本教育與公務人員培訓課程,整合相關教學資源、培訓機構或團體,建立各級學校間及其與區域、社會之連結,以推動普及全民之海洋教育。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應將海洋教育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及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以推動普及海洋教育,培養海洋意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政府應將海洋教育納入國民基本教育及公務人員培訓課程,以推動普及海洋教育,培養海洋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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