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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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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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2條,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2條,政府有責任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之合作,以建立海洋研究資源的運用和發展的協調整合機制。透過此合作,政府旨在增強海洋科學領域的研究能力,制定相關法律和政策,以及提升相關的文化專業能力。同時,政府也鼓勵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和基礎性的調查研究,以獲取更多關於海洋的科學知識。此外,在法案中還提到了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和共享平台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海洋資源。 參考資料: 1. 《海洋基本法》(2019年修訂)。 2. 李尚仁、游文鑫、孫士勛(2017)。《海洋法學》。台北:元照出版社。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建立海洋研究資源運用、發展之協調整合機制,提升海洋科學之研究、法律與政策研訂、文化專業能力,進行長期性、應用性、基礎性之調查研究,並建立國家海洋資訊系統及共享平台。
立法理由為提升國家海洋科學研究能力及統合科學研究資訊,爰明定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橫向協調整合海洋研究資源之運用與發展,提升相關研究能力,以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支持、促進海洋產業等各領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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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國家海洋科學研究能力及統合科學研究資訊,爰明定政府應促成公私部門與學術機構合作,橫向協調整合海洋研究資源之運用與發展,提升相關研究能力,以強化海洋相關領域學術及產業之應用研究,支持、促進海洋產業等各領域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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