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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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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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基本法第13條規定政府應以生態系統為基礎,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並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根據此條文,政府應訂定相關的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劃,並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另外,政府也應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於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其自然關聯脈絡,同時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的權益。 根據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資料庫,此法規為《政府於海洋生態系統提供之讚助協議草案》的複製文本,於2006年3月9日通過第5屆第3次全委會,並於2007年1月1日生效。該法規的核心目的是推動海洋環境保護,並加強對自然海岸、特殊生物棲息地等重要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這個法條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保護自然海岸和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根據相關資料,自然海岸指的是未受過人工開發的沿海地區,擁有豐富的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而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則是指提供保護和繁殖特定海洋物種所必需的區域。為了達到這個目標,政府應該制定相關的保存、保育、保護政策和計劃,並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減少開發的影響、進行生態補償或採取其他的替代方案。 此外,這個法條還提到了劃設海洋保護區的重要性。根據相關資料,海洋保護區是指為了更好地保護和管理特定海洋區域而劃定的特殊區域。這些區域通常擁有脆弱的生態環境和重要的生物棲息地,需要加強保護和監管。劃設海洋保護區可以有助於保護原有的海洋生態系統,並確保生物多樣性的維護。 最後,該法條還強調了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的重要性。這意味著政府在制定海洋保護政策和計劃時應該考慮到原有海域使用者的利益,並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以確保他們的權益不受損害。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應本保全海洋生態系之基本理念,強調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Ecosystem-based approach),並自願遵守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所定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及保護海洋生物棲息地之義務;另為落實有效之海洋生態管理,政府訂定保育政策應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又海岸應保持自然,非必要不得以人工造景改變海岸,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於依法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以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之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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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政府應本保全海洋生態系之基本理念,強調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Ecosystem-based approach),並自願遵守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所定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及保護海洋生物棲息地之義務;另為落實有效之海洋生態管理,政府訂定保育政策應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又海岸應保持自然,非必要不得以人工造景改變海岸,且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政府於依法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部落諮商,並取得其同意,以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之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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