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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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 2.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
- 3.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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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基本法第14條,政府應該制定適當的預算,針對海洋事務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能夠符合推行政策所需。同時,政府也應根據實際需要來合理分配和挹注資源,對相關的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以及個人進行補助和表彰,以共同推動相關的海洋事務和措施。此外,中央政府還可以成立海洋發展基金,來進行海洋發展和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的辦理。 参考资料: 《海洋基本法》 中華民國總統府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90669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 政府應依實際需要合理分配、挹注資源,補助、表彰相關學術機構、海洋產業界、民間團體與個人等,共同推動相關海洋事務及措施。 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以保障海洋事務推動時之經費充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合理分配、挹注資源,並對相關學術機構、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提供補助或表彰其貢獻。 三、為順遂各項海洋事務推動,增加多元預算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得成立海洋發展基金;其財源將配合海洋事務之推動與發展所需,於各海洋相關作用法中明定新增之相關規費、特別公課及罰鍰等,應納入中央海洋專責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於取得新增適足財源且報行政院同意後,始依財政紀律法、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該基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以保障海洋事務推動時之經費充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合理分配、挹注資源,並對相關學術機構、業界、民間團體及個人等提供補助或表彰其貢獻。 三、為順遂各項海洋事務推動,增加多元預算與預算管理及運用之彈性,爰於第三項明定中央政府得成立海洋發展基金;其財源將配合海洋事務之推動與發展所需,於各海洋相關作用法中明定新增之相關規費、特別公課及罰鍰等,應納入中央海洋專責機關特種基金管理運用,並於取得新增適足財源且報行政院同意後,始依財政紀律法、預算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規定設立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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