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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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了政府在海洋事務中的職責和義務。根據該條的第一項,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海洋事務中的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這表示政府需要協調不同機關之間的合作,確保海洋事務能夠有有效的管理和推進。例如,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資源開發可能由不同的機關負責,政府需要統籌這些機關之間的合作關係。 根據第二項,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的法規,以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和競爭,落實海洋整合管理。這表示政府需要確保海洋資源的有效利用和保護,並解決不同利益團體之間的競爭問題。政府需要制定相應的法規,進行海洋空間的規劃,以確保不同利益的平衡和衝突的解決。例如,政府可以制定海洋公共利益和生態保護的相關法規,並協調各種利益團體的需求,確保海洋空間的有效管理。 總結而言,海洋基本法第 4 條規定了政府在海洋事務中的統籌和管理職責,並強調了海洋空間的規劃和整合管理的重要性。政府需要與各機關和利益團體合作,確保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並保護海洋環境的健康和多樣性。最新的相關資料可以包括海洋基本法和相關法規、政府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以及專業機構和學術研究的報告和研究成果。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 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至海洋事務之推動,當應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十四項目標:「保育與永續利用海洋及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並本海洋整合管理原則,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以符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競合名詞
一、第一項規定政府應統籌整合各機關涉海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至海洋事務之推動,當應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十四項目標:「保育與永續利用海洋及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二、第二項規定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並本海洋整合管理原則,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以符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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