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基本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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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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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洋基本法第 5 條明確規定政府應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並在和平、互惠的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相關的區域與國際合作,目的是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這表示政府在處理海洋事務時,應考慮歷史和國際法的原則、尊重各國的主權和管轄權,同時與其他國家進行合作,確保海洋資源的持續性開發和分享。根據這項法規,政府可以與其他國家或地區合作,在海洋領域進行各種合作項目,例如海洋環保、漁業管理、海洋科學研究等,以確保海洋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共享。
立法沿革 1 版
(1081101 制定)
政府應本尊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積極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共同維護、開發及永續分享海洋資源。
立法理由明定政府於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時應秉持之相關原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81101 制定)
明定政府於參與海洋事務有關之區域與國際合作時應秉持之相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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