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海域自然紀念物之指定基準如下: 一、珍貴稀有植物:本國特有,且族群數量稀少或有絕滅危機。 二、珍貴稀有礦物:本國特有,且數量稀少。 三、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具有下列條件之範圍: (一)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 (二)科學、教育、美學及觀賞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指定了海域自然紀念物的基準。根據該條款,海域自然紀念物的指定基準包括珍貴稀有植物、珍貴稀有礦物以及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 首先,珍貴稀有植物的指定基準是指該植物是本國特有的,且其族群數量稀少或面臨絕種的危機。這意味著該植物在該海域是非常珍貴且稀有的,具有重要的生態價值。 其次,珍貴稀有礦物的指定基準是指該礦物是本國特有的,且數量稀少。這表示該礦物在該海域中非常珍貴且罕見,具有重要的地質價值。 最後,特殊地形及地質現象的指定基準具有兩個條件:(一)該地形或地質現象是自然形成且獨特罕見的;(二)具有科學、教育、美學和觀賞價值。這表示該地形或地質現象在該海域中是非常特殊且罕見的,具有重要的科學、教育、美學和觀賞價值。 作為一個範例,以墾丁國家公園的海域為例,可能會根據以上指定基準來指定該海域的特定區域作為海域自然紀念物。例如,如果在該海域中有本國特有的珍貴稀有植物或珍貴稀有礦物,或者該海域具有獨特罕見的地形或地質現象並具有科學、教育、美學和觀賞價值,那麼這些區域可能會被指定為海域自然紀念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