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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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指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勘查,並應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 二、擬具評估報告書。 三、經審議會審議通過,並作成指定處分之決定。 四、辦理公告。 五、直轄市定、縣(市)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2.國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指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擇已公告指定為直轄市定、縣(市)定之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予以指定,或由原直轄市定、縣(市)定之指定機關,評估其價值已增加,報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亦得逕行指定。
- 3.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變更範圍時,準用第一項之程序。但直轄市定、縣(市)定之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變更範圍致減損或增加其價值,而廢止其指定或變更其類別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4.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類別變更後,原指定機關應廢止原指定公告,其廢止日期應回溯至類別變更公告之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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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的規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指定程序如下: 1. 現場勘查:對擬指定的海域進行實地勘查,並應召開說明會或公聽會,以收集相關意見和資訊。 2. 評估報告書:根據現場勘查結果,編制評估報告書,評估海域的自然價值和重要性。 3. 審議通過:報請審議會審議,並經審議通過後,作成指定處分的決定。 4. 公告:將指定處分的決定進行公告,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 5. 報備:對於直轄市和縣(市)指定的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需將指定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最近修正日期:2018年12月28日) 範例: 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國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指定程序和直轄市及縣(市)定的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指定程序有所不同。例如,若原本已經被直轄市指定的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價值已增加,評估結果顯示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該直轄市應該將相關資料報送中央主管機關以進行指定程序。
- 公聽會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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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