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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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提送中央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因變更範圍致價值減損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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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5條,國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價值減損至直轄市定、縣(市)定價值時,需經中央主管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並提交中央審議會進行審議通過,然後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若所指定的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的範圍有任何變更,導致價值減損,也必須遵循同樣的程序處理。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一個與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有關的範例是台灣環保聯盟提供的案例。在該案例中,中央主管機關擬具了評估報告書,評估了該海域自然地景的價值,並且將此報告提送給中央審議會進行審議。接著,中央審議會通過了該報告,將其送交給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在該地區辦理公告,確定了該海域自然地景的價值。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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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