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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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廢止條件如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 二、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 三、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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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8條的規定,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廢止條件包括以下三點: 1. 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指定之必要:指定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的初衷是為了保護特定的自然景觀或生物物種,在達成保護目的後,如果不再需要繼續指定,就可以考慮將其廢止。 2. 滅失、價值減損,無從恢復:如果指定的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因為某些原因而變得滅失或價值減損,且沒有辦法再恢復其原本的價值,那麼可以考慮將其廢止。 3. 保護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育措施或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得以替代:如果其他保育措施或法定保護區域已經能夠有效地保護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且具有相同或更好的功能和效用,那麼可以考慮將其廢止。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指定的海域自然地景因為環境變遷或其他因素而已經完全滅失,無法恢復其原來的自然價值,那麼根據第8條的第二點,可以考慮將其廢止。同樣地,如果某個指定的海域自然紀念物的保護目的已經達成,且其他法定保護區域已經能夠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保護措施,那麼根據第8條的第三點,也可以考慮廢止該海域自然紀念物的指定。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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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