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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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9條規定了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的廢止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廢止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必須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然後送交指定機關的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辦理公告。 另外,如果指定機關是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則必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廢止海域自然地景或自然紀念物。 作為一個範例,根據2020年修正的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指定機關應該是中央主管機關(例如文化部)。如果該條規定的廢止流程將被適用於指定機關是屬於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則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的核定後方能進行廢止。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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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