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發給在臺蒙藏人員族籍證明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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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本會登記有案之蒙藏在臺人員,申請發給族籍證明書時,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一、持有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確無疑義者。 二、持有目前大陸地區旗縣級以上當局之蒙藏族籍證明文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驗證,並經本會審查確無疑義者。 三、取得在臺同族人員五人以上之保證,保證人中至少應有二人為公職人員。 四、持有本會核發之海外蒙藏族僑胞身分證明,或由政府專案接運來臺,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第 19634-1~1963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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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藏委員會發給在臺蒙藏人員族籍證明書辦法》第4條,申請發給族籍證明書的蒙藏在臺人員需要檢具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蒙藏委員會進行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1. 持有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的族籍證明文件,並經蒙藏委員會審查確定真實無疑義者。 2. 持有目前大陸地區旗縣級以上當局發給的蒙藏族籍證明文件,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進行驗證,並經蒙藏委員會審查確定真實無疑義者。 3. 取得在臺同族人員五人以上的保證,保證人中至少有二人為公職人員。 4. 持有蒙藏委員會核發的海外蒙藏族僑胞身分證明,或由政府專案接運來臺並由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 以上是根據法規《蒙藏委員會發給在臺蒙藏人員族籍證明書辦法》第4條所給出的條件,同時引用了相關法規來支持解釋。參考資料為《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具體內容可參閱附表一至附表二。
- 戶籍謄本名詞
- 持有名詞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法規
- 保證人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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