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在臺設有戶籍人員申請發給族籍證明書,依本辦法行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2.26
廢蒙藏委員會發給在臺蒙藏人員族籍證明書辦法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蒙藏在臺人員凡經本會登記有案者,得申請發給族籍證明書。
未經本會登記有案之蒙藏在臺人員,申請發給族籍證明書時,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應檢具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登記。
一、持有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經本會審查確無疑義者。
二、持有目前大陸地區旗縣級以上當局之蒙藏族籍證明文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驗證,並經本會審查確無疑義者。
三、取得在臺同族人員五人以上之保證,保證人中至少應有二人為公職人員。
四、持有本會核發之海外蒙藏族僑胞身分證明,或由政府專案接運來臺,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者。
前項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保證書格式如附表二。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二九) 第 19634-1~19634-2 頁)
前條被保證人,如發現為假冒者,保證人應負法律責任。
保證人經本會對保無訛後,不得退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蒙藏委員會發給在臺蒙藏人員族籍證明書辦法全文共 7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2.26,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