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權限劃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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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除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外,前清理藩部則例所載關於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事項,歷經照例辦理者,亦均係蒙藏委員會對於盟旗直接主管之範圍;嗣後遇有此種案件,應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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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的權限劃分辦法第1條如下所述: 根據該條款,蒙藏委員會除了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之外,也負責處理前清理藩部所載有關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事項。因此,任何與這些事項相關的案件,都應由蒙藏委員會直接主管處理。同時,如果有這類案件出現,蒙藏委員會應該向行政院呈請核辦。 根據此條款,蒙藏委員會對於蒙古盟旗事項具有直接主管的權限。該條款中提到的前清理藩部的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事項,都屬於蒙藏委員會的職掌範圍。同樣地,任何與蒙古盟旗事項相關的案件,也應由蒙藏委員會處理。如果有這樣的案件出現,蒙藏委員會需要向行政院提出呈請,並請行政院核辦。 參考資料來自《蒙藏委員會組織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 嗣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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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