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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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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銜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不轉世者,因圓寂逃亡或還俗,應由其商卓特巴或達喇嘛或本廟報請撤銷登記外,均應依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並檢同前領登記證,聲請為變更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喇嘛登記辦法第 11 條的解釋,作為一名法律系教授,我並不精通此條法規。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訊,也沒有舉出任何與此相關的參考資料。因此,我無法提供對於喇嘛登記辦法第 11 條的具體解釋和範例。我建議您尋求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或相關法規的解釋文件來瞭解該條法規的意義和應用。

  • 撤銷名詞
  • 第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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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登記辦法第 11 條規定:「職銜喇嘛登記後,如有變更時,除不轉世者,因圓寂逃亡或還俗,應由其商卓特巴或達喇嘛或本廟報請撤銷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登記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