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登記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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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登記辦法第12條規定,當職任喇嘛或普通喇嘛登記後,若有任何變更情況發生(除了因圓寂、逃亡或還俗的情況外),應由其所屬寺廟報請撤銷登記。對於其他變更情況,則應依照本辦法第6條與第7條的規定辦理,並檢附原登記證,分別提出變更登記的申請。 作為參考,以下是相關的範例: 根據喇嘛登記辦法,若某寺廟的職任喇嘛因病去世,寺廟應報請撤銷該喇嘛的登記。 另外,若一位普通喇嘛想要更換他的法號,他需要遵循喇嘛登記辦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並檢附原登記證,聲請進行法號的變更登記。
- 撤銷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第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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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