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登記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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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聲請為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弓伋之新付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其因轉世而變更之職銜喇嘛毋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及封冊上,註明轉世掣瓶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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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登記辦法第13條,凡申請變更登記的人經核准後,將獲得換給的登記證,並在新的付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的年月,用印後發還收執。如果該變更是因為轉世導致的職銜變更,喇嘛無需換給登記證,而是在原本的登記及封冊上註明轉世的年月,用印後發還收執。 依據喇嘛登記辦法第13條,進行該條的釋義,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該條法規有直接關聯的相關範例或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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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