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登記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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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廟於外來遊方或遊食喇嘛,須查明曾否經過合法之登記,凡不能繳驗登記者,不准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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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喇嘛登记办法第17条的规定,各寺庙在接待外来游方或游食喇嘛时,必须检查其是否经过合法的登记。如果不能提供合法登记的证明,就不允许寺庙接待他们。 範例:一寺庙接待了一个声称是喇嘛的人前来参观,但该人无法提供合法的登记证明。根据喇嘛登记办法第17条的规定,寺庙不得容留此人。
- 容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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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