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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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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聲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聲請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在廟名廟址及曾任經歷受戒受職年月,連同原領付或度牒,暨本人最近二寸半身相片一張,呈由本廟所屬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喇嘛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喇嘛在聲請登記時,需要填具職任喇嘛聲請登記表,包括職別、姓名、年齡、籍貫、現在廟名廟址和曾任經歷受戒受職年月等資料。在提交登記表時,需連同原領付或度牒,以及本人最近的二寸半身相片一張,向所屬該管官署申請,再由該官署轉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舉例:根據喇嘛登記辦法第6條,如果一位喇嘛希望聲請登記,他需要填寫職任喇嘛聲請登記表,包括個人資料、現職廟名廟址和曾任職經歷等相關資訊。同時,他需要附上原領付或度牒文件以及自己的照片,並向所屬的官署提出申請。最後,官署將轉呈蒙藏委員會進行核辦。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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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登記辦法第 6 條規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各喇嘛聲請登記時,須填具職任喇嘛聲請登記表,開列職別、姓名、年齡、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登記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