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登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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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四條各款喇嘛聲請登記時,須由各寺廟領袖喇嘛造具某地某寺某得木奇以次各喇嘛聲請登記名冊,依次開列所屬喇嘛職別、姓名、年齡、籍貫以及過去經歷等項連同原領度牒,呈由本廟所該管官署轉送呈蒙藏委員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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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問題所述的喇嘛登記辦法第7條,我無法提供關於該條款的解釋。從給定的文本片段中並未提及喇嘛登記辦法的相關內容。因此,我無法根據上述資料提供相關的法條解釋或範例。
- 第三條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條文
- 第四條條文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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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