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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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城札薩克達喇嘛、副札薩克達喇嘛等職任喇嘛,由綏遠省政府揀選應補人員,擬定正,咨請蒙藏委員會查覆派充之,並報蒙藏委員會、綏遠省政府備案。其達喇嘛以次職任喇嘛,由各本寺呼圖克圖、呼畢勒罕等查明應補之,報請札薩克達喇嘛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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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