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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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地方各喇嘛寺廟領袖喇嘛,如係呼圖克圖,其徒眾過五百名,而廟宇距旗署在五百里以內者,圓寂後,由該管盟長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札薩克職銜,其廟宇在五百里以外者,並給予印信,如係諾們汗,其徒眾過五百名者,圓寂後,該管旗公署於其徒眾內擇一人賞給達喇嘛職銜,代行管理所屬寺廟事務,俟呼圖克圖、諾們汗轉世後,上項賞給職銜,即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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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任用辦法》第17條規定,對於呼圖克圖和諾們汗兩種不同地方喇嘛寺廟的任用條件有所區別。如果喇嘛寺廟的徒眾人數超過五百名,且該寺廟距離旗署在五百里以內,當該喇嘛寺廟的領袖喇嘛圓寂後,由管盟長在該寺廟的徒眾中選擇一人賞給札薩克職銜。而如果喇嘛寺廟的徒眾人數超過五百名,但該寺廟距離旗署在五百里以外,當該喇嘛寺廟的領袖喇嘛圓寂後,管旗公署則在該寺廟的徒眾中選擇一人賞給達喇嘛職銜,以代行該寺廟事務的管理工作。然而,在呼圖克圖和諾們汗轉世之後,前述賞給職銜即予撤銷。 根據參考資料《土地管理法》第6條第1項和第2項的相關法條來解釋喇嘛任用辦法第17條。該法條規定了喇嘛寺廟領袖喇嘛的任用辦法,根據寺廟的地理位置、徒眾人數等條件,分別賞給不同的職銜。以上述喇嘛任用辦法為例,呼圖克圖和諾們汗是地方性喇嘛寺廟的兩種類型,其任用辦法基於地理條件和徒眾人數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地方行政機關有權在其轄區內管理土地和寺廟事務,並根據法規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喇嘛的任用和管理。藉由這些法律規範,可以確保喇嘛的任用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同時保護寺廟的財產和利益。
- 俟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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