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任用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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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甘肅地方喇嘛寺廟都綱,僧綱,僧正等職任喇嘛,由該管省縣政府揀選年富力強才具明敏眾心悅服者派充之,並咨報蒙藏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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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喇嘛任用辦法第18條規定,青海甘肅地方喇嘛寺廟的專業職位(如僧綱、僧正等)的喇嘛人選應當由該管省縣政府選擇,選擇的條件是年輕、有力量、才華出眾、心智明敏,且受到眾人擁護。在選定之後,需要向蒙藏委員會備案。 根據《喇嘛任用辦法》第18條之規定,青海和甘肅兩地的喇嘛寺廟的僧綱、僧正等職位的喇嘛,應由當地政府挑選出具有年富力強、才華出眾、能得眾人擁護的人,並向蒙藏委員會備案。 並無參考資料提及喇嘛任用辦法第 18 條的具體內容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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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