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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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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依慣例設置之職任喇嘛缺額,照舊設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屬監督機關查明裁撤之,其在本辦法公布以前業已任用有人者,該喇嘛出缺後裁撤之,所屬喇嘛,歸併他廟管轄。 一、原任之機關業經取消或已改變為他種組織者。 二、所管寺廟之殿宇、僧舍、佛像、法器一留者。 三、所管寺廟已全部出賣或租賃私人管業者。 四、所管寺廟已被侵佔、沒收、或改作地用,原有喇嘛移住他廟者。 五、所管寺廟貴重部份,皆為焚燬、傾圮,僅存少數僧房及喇嘛徒眾者。六、所管寺廟經監督機關查明,認為應行裁併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任用辦法第3條,當設置的職位有缺額時,應照舊進行設置,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應由直屬監督機關進行調查和裁撤。在本法規公布之前已經有人擔任該職位的,則在缺額後進行裁撤。所屬的喇嘛則歸併到其他廟宇的管轄下。以下是符合情形的例子: 一、原先負責的機關已經被取消或已改變為其他組織。 例子:舊有的監督機關被廢除,改由其他機關負責。 二、所管理的寺廟的殿宇、僧舍、佛像和法器都留下來了。 例子:管理的寺廟裡的殿宇、僧舍、佛像和法器都沒有被移走。 三、所管理的寺廟已全部出售或租賃給私人管理。 例子:管理的寺廟已經完全被出售或租賃給了私人。 四、所管理的寺廟已被侵佔、沒收或改作他用,原本的喇嘛移居到其他寺廟。 例子:所管理的寺廟已經被占領、沒收或改作他用,原本的喇嘛已經遷移到了其他寺廟。 五、所管理的寺廟的貴重部分都被毀壞或崩塌,僅剩下少數僧房和喇嘛。 例子:所管理的寺廟的貴重部分都已經被燒毀或倒塌,只剩下一些僧房和喇嘛。 六、經由監督機關調查後認為應該進行裁併的寺廟。 例子:經過監督機關的調查後,發現應該將該寺廟進行裁併。 根據法條的規定,在符合上述情形的情況下,直屬監督機關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和裁撤,並將喇嘛歸併到其他廟宇的管轄下。

  • 慣例名詞
  • 業已名詞
  • 名詞
  • 沒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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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任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喇嘛任用辦法第 3 條規定:「凡依慣例設置之職任喇嘛缺額,照舊設置,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屬監督機關查明裁撤之,其在本辦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喇嘛任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