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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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任以下喇嘛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免職: 一、私用職任地位營私舞弊者; 二、怠於職務因而遺誤者; 三、有廢疾或篤症不能執行職務者; 四、管廟喇嘛及得木奇失察,寺僧竊盜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五、得木奇容隱外廟喇嘛侵佔廟內錢糧名額者; 六、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三個月不銷假者; 七、因病請假調治,至六個月仍不能痊癒者。 前項第四款之情事,如該管喇嘛等知情者與犯僧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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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喇嘛獎懲辦法第14條的規定,免職的情況包括: 一、私用職位來營私舞弊的情況。 例如:一位喇嘛利用職位來非法取得財物或經濟利益。 二、因怠於職務而發生遺漏錯誤的情況。 例如:一位喇嘛未能按時執行職責,導致重大錯誤發生。 三、由於有嚴重殘疾或疾病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 例如:一位喇嘛因嚴重身體無法執行職務,如永久性傷殘或嚴重疾病。 四、如果廟宇的喇嘛對寺廟僧侶的盜竊行為疏忽不察,並被他人舉報或發現。 例如:喇嘛無視對廟宇內的法物進行管理,結果寺廟的僧侶進行了盜竊行為。 五、如果得木奇隱瞞有外廟的喇嘛侵佔廟內財物的情況。 例如:得木奇未揭發一位外廟的喇嘛盜竊廟內的財物。 六、在假期結束後超過三個月仍然沒有取消請假。 例如:一位喇嘛在假期結束後超過三個月仍然沒有返回工作崗位。 七、因病請假調養,超過六個月仍未康復。 例如:一位喇嘛因疾病請假調養,但超過六個月仍然無法康復。 對於第四款所提及的情況,如果喇嘛知情而不報,對於盜竊行為承擔同樣的罪責。 以上答案來自喇嘛獎懲辦法相關條文,最新來自法務部的法規資料檢索系統。
- 免職名詞
- 告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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