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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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受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處分者,如曾得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獎勵,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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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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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第一款條文
-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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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