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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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一年; 一、名號喇嘛容隱所管寺僧盜竊法物者。 二、私收班第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對於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四、容留未經合法登記之喇嘛者。 五、借用上級制服或擅服金黃、明黃、大紅以外之服色者。 六、因公赴藏,私帶該處班第前來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並在外住宿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兩個月始銷假者。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責令其遇便將該班第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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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喇嘛獎懲辦法第 16 條列舉了喇嘛可能觸犯的行為,並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喇嘛有以下行為之一,將被處以罰錢糧一年的處罰: 一、名號喇嘛容隱所管寺僧盜竊法物者。 這項規定指的是,如果喇嘛在管理的寺廟內容納偷竊法物的僧侶,就會受到處罰。 二、私收班第者。 這項規定是指,如果喇嘛私下收取其他喇嘛的班第(即特定的事務負責人),也將被處罰。 三、失察屬下喇嘛,對於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這項規定指的是,如果喇嘛對他所管理的下屬喇嘛在處理婦女事務時失職,或對婦女有猥褻行為,也會受到處罰。 四、容留未經合法登記之喇嘛者。 這項規定是指,如果喇嘛容忍未經合法登記的喇嘛存在,也將受到處罰。 五、借用上級制服或擅服金黃、明黃、大紅以外之服色者。 這項規定指的是,如果喇嘛擅自借用上級喇嘛的制服,或者穿著金黃、明黃、大紅以外的服色,也會受到處罰。 六、因公赴藏,私帶該處班第前來者。 這項規定是指,如果喇嘛因公務前往藏區,私自攜帶當地喇嘛的班第回來,也會受到處罰。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並在外住宿者。 這項規定指的是,如果喇嘛未向自己的主管喇嘛報告,卻私自在外進行唸經活動並住宿,也會受到處罰。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兩個月始銷假者。 這項規定是指,如果喇嘛請假期滿後超過兩個月才返回,就會被視為未休假,也會受到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宗教事務條例(試行)》,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喇嘛遵守宗教事務的規範,保持清淨的僧侶形象。該法條的具體內容與參考資料中的範例相符,並提供了對應的法律依據。
- 容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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