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嘛獎懲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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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罰錢糧六個月; 一、名號喇嘛失察所管寺僧盜竊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 二、得木奇於寺僧盜竊法物,事後查出,而事前疏於防範者。 三、失察屬下喇嘛在外住宿者。 四、遺誤重要道場者。 五、容留遠方喇嘛者。 六、班第繼續私逃三次以上,該廟得木奇容隱不報者。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治病者。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一個月始銷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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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喇嘛獎懲辦法第17條,該條列出了八項喇嘛可能違反的行為,並相對應地給予罰錢糧六個月的懲處。以下是每一項行為的解釋和相關範例: 一、名號喇嘛失察所管寺僧盜竊法物,經他人告發或經察覺者:指喇嘛在管理寺僧期間,由於疏忽而導致寺僧盜竊寺廟的法器。例如,如果一位喇嘛在他的管理下,有寺僧盜竊了一個佛像,後來因為他人的舉報或者是對異常情況的察覺,該喇嘛才發現了這個事情。 二、得木奇於寺僧盜竊法物,事後查出,而事前疏於防範者:指喇嘛事後才發現有寺僧盜竊法物,但他在事情發生之前未能適當地防範。例如,如果一位喇嘛在事後發現有寺僧盜竊了法物,而他之前並沒有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三、失察屬下喇嘛在外住宿者:指喇嘛對他的屬下喇嘛在外住宿的情況失去了注意。例如,如果一位喇嘛沒有注意到他的屬下喇嘛在外住宿,導致管理不善或出現其他問題。 四、遺誤重要道場者:指喇嘛因為疏忽而錯過或遺失了重要的法事場合。例如,如果一位喇嘛因為遺忘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參與或錯過了一個重要的法會。 五、容留遠方喇嘛者:指喇嘛容許或允許遠方的喇嘛在寺廟中停留。例如,如果一位喇嘛允許來自其他地方的喇嘛在他的寺廟中逗留,但沒有遵守相關的場所管理規定。 六、班第繼續私逃三次以上,該廟得木奇容隱不報者:指喇嘛在排班期間連續三次以上私自逃避或不按時出現,而該寺廟的喇嘛允許他逃避或隱瞞。 七、未報明本管喇嘛,私行為人唸經治病者:指喇嘛私自為他人唸經或治病,但沒有向負責管理他的喇嘛上報。例如,如果一位喇嘛私下為他人進行唸經或治病,但沒有向他的上司或負責管理他的喇嘛報告。 八、請假期滿,除去往返程限,逾一個月始銷假者:指喇嘛請假期滿後,超過一個月才返回的情況。例如,如果一位喇嘛請假一個月,但在請假期滿後一個月才返回寺廟,這就違反了規定。 以上就是喇嘛獎懲辦法第17條各項行為的解釋和相關範例。需要注意的是,回答中的資料僅供參考,並不代表該法規的完整解釋,建議在實際應用時參考正式的法律文件或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 告發名詞
- 容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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